时间:2014-12-28 12:14: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关于印发滁州市社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社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滁州市社会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市效能办《关于分解落实<2011年滁州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点>中确定的主要任务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全面规范,努力营造竞争公平、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全面提高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通过清理整顿,着力解决量质不符、违规操作、效率不高、信誉不好等突出问题,使中介组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通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中介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自律运行机制;通过落实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加强依法监管,理顺政府与中介组织关系,为中介组织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中介组织:一是工程技术类,包括土地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环境评估机构、测绘机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图纸审批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等。二是财务会计类,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等。三是法律服务类,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等。四是代理及其他服务类,如招投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典当机构、婚姻介绍机构、旅游行业、人才市场、劳务输出中介组织等。
(二)清理整顿重点。主要是环保评价(评估)机构、图纸审批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以及其他营利性有偿服务中介组织。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审查和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审查中介组织资质:是否持证执业并依法年检;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执业场所;是否经过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是否达到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数额;是否有规定的注册资金。清查执业人员资格:对照有关规定,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中介组织兼职的问题;审查执业人员是否具备 规定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兼”、“挂”、“靠”的情况。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中介组织,坚决打击并依法予以取缔;对未正常开展活动,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检查中介组织的从业情况。是否有超范围中介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的评估、鉴定、验资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等情况;是否存在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的问题;是否按法定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存在以压价、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有无行贿或收礼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中介组织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等收费问题;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中介组织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收费)竞争,低于服务成本收费;是否存在搭车收费问题;是否存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回扣”或“分成”的问题;是否制定了符合 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记账是否真实,是否有不记、漏记或少记等现象;是否存在做假账逃税漏税等问题。
(四)检查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情况。是否有无形式上脱钩,实质上与主管部门搞“收益分成”的业务合作现象;有无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无主管部门将自身工作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办理等现象。
(五)检查对中介组织的监管情况。检查审批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有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规范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于2011年10月10日前基本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相关部门在2011年7月31日以前部署到位,提出本部门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并全面启动,同时将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报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15日前基本完成。
各社会中介组织认真对照清理整顿内容,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形成中介组织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整改方案,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如实登记上报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规范阶段:2011年9月15日以前基本完成。
1. 检查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社会中介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清理整顿内容,对本部门主管的中介组织逐个进行检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求中介组织逐项进行整改,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规范阶段:(1)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完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
(2)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范和奖惩规则,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信用等级制度,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组织和严重违法的中介组织、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制度。
(3)中介组织要结合检查和整改情况,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4)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组织的诚信档案。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综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开展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及时掌握中介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执业者失信、处罚披露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中介组织从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会披露,屡教不改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加社会的可识别性。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在政府或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提供服务,建立使用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在清理整顿中被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和管理混乱的中介组织,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从严处罚直至依法取缔。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0日前完成。
9月下旬,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各部门清理整顿、整改工作情况逐项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验收我市涉及审批的中介组织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中介组织的清理整顿情况。10月上旬,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
五、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招投标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督办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办理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明确对中介组织实行指导、监管的具体科室,切实抓好整顿规范的落实工作。
(一)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清理整顿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
(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中介组织的清理工作,并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清理将特定中介组织服务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干预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的行为,并对中介组织招投标代理及出具违法、虚假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务进行清理。
(四)市招投标局牵头,制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涉及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社会项目等选择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
(五)市物价、财政等部门牵头,明确中介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指导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税制和中介组织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完善税收政策,清理规范中介组织的纳税行为。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订行业规划,组建行业协会,审查认定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会同行业协会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的信用信息平台。真正建立起“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协助、中介组织自律”的工作机制。
(八)各行业协会负责中介组织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尚未设立协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把握舆论导向,增强中介组织服务对象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清理整顿工作社会环境。
(十)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中介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积 配合,主动沟通,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将清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抓。
(二)落实责任,真抓实干。中介组织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按照工作部署,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计划步骤、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脱钩不彻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建章立制,规范执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关配套制度。要尽快建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市场监督、信用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