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5:0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管理,严格规范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行为,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岸线及陆域资源,提高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综合效益,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一)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是由具有一定通航条件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特殊地带,具有特殊的稀缺性。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是实施江河开发、深化区域合作的先决条件,是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进跨江联动发展的重要依托,是优化产业布局、集聚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步伐的逐步加快,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用途和功能渐趋多样化,在区域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日益显著。
二、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和基本原则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是指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生产性用途地带,主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岸线和芜申运河、青弋江、漳河、青山河、黄浒河、运漕河等具有一定通航条件的主要内支河流岸线。生活性用途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按照城市建设的一般规定实施。
(三)市人民政府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岸管委”),具体负责审查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决定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市岸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
市岸管委成员单位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法制、港航、旅游、芜湖海事、芜湖航道管理、省长江河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市岸管委在市发改委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岸管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市岸管办主任。
(五)市岸管委各成员单位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项目实行监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控制的具体范围,并组织实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征用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和港口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岸线及陆域资源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管理。
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旅游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 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占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六)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集体审查、统筹管理,严格保护、集约开发,有偿使用、市场配置原则。
三、强化规划管理,引导产业布局
(七)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法制、港航、旅游、芜湖海事、芜湖航道管理、省长江河道管理等部门,根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要求,编制市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和主要通航支流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统称“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中,市长江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编制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应当立足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按照岸线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属性,兼顾通航条件综合整治和改造,科学确定岸线功能和用途;统筹安排各相关行业开发利用岸线及陆域资源;平衡各岸线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空间布局以及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时序,保障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九)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应当与长江、内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适应,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整治规划等相衔接。
(十)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重大事项可以展望至20年。
(十一)经批准的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改变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时修改相应规划。
(十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对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规范开发行为,严格项目准入
(十三)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十四)下列项目禁止使用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
1.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的项目;
2.危害水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
3.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十五)建设单位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市岸管办。市岸管办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拟使用岸线及陆域资源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岸管委集体研究审查。
市岸管办报送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建设项目使用岸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使用岸线区域的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布局以及区段岸线开发时序、建设项目拟使用岸线长度分析等主要内容。
经市岸管委审查,符合岸线及陆域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的,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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