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时间:2014-12-28 12:33: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2012-11-30 关键字: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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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02536.htm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30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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