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土地征用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多,由土地利益引发的信访在群众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也较大。某县2005年发生的1136件信访问题中,土地问题就达274件,占24.1%;90批集体上访中,涉及土地矛盾的达37批。土地利益方面的矛盾十分复杂,因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成因。
一、土地面积测量标准不统一
土地面积测量与补偿面积计算常常受到失地农民的异议。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因测量技术、方法上的争议导致被征地农民对测量结果不认可;二是因工作失误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边、沟、渠及田间道路没有计算在内造成被征地农民对测量结果不认可。前者如大秦铁路扩能改造在该县后营村征地时,征地的铁路方采用了卫星测量面积方法计算补偿,而农民是自己在山坡地的斜面坡上用绳子量的方法计算征地和补偿的面积,征地方测算的是三角形的直角边,农民测算的是斜边,两种测算方法出入较大;后者如沿海高速公路在该县境内某些村征地时,就因测算面积没把边、沟、渠及田间道路计算在内引起失地农民不满。
对此,笔者建议,征地进行补偿面积测量时,应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派出代表组成测量工作组与征地方和国土管理部门共同测量,测量以后将结果公示,允许失地农民事前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时再确定补偿面积,有异议的待解决争议(指有权机关裁决或做出解释)后确定补偿面积。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一方面,失地农民之所以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低,是在与其他地区相比,与新征地补偿政策相比产生的。如:大秦铁路扩能改造在该县后营村征地时,与该村相邻的海港区某村在此次征地中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后营村;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权规定30年不变,失地农民觉得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不合算, 政策规定对造成生活水平下降进行相应补偿,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没有对生活水平下降程度如何鉴定、如何补偿、如何落实补偿做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征地过程中,一是要做好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地方政府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尽力为失地农民多办实事、多谋利益;三是 也应出台明确的扶持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问题,特别是注重政策性的“造血”而不是仅仅给钱式的“输血”。
三、征地补偿款内部分配的矛盾
最突出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嫁到本村以外的妇女(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易引发上访甚至集体上访,该县的南戴河村、黄庄村就曾发生过外嫁女和外来落户人员集体上访事件。另一种是,承包户的土地被征用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征地的承包户与非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就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常会形成对立意见。有的村的做法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然后由村集体收回剩余的未征用的土地重新均田发包以保证被征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有的村的做法是,安置补偿款全部分给或大部分分给被征地的承包户,其他户不分或少分此款,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土地也不再调整。被征地的承包户与没有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往往意见不统一,依村民自治规定决策时需按2/3以上多数意见执行,但有时一部分人的意见不可能成为多数意见却又认为自己吃亏时,这部分人常常会选择集体上访方式寻求问题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应从法律、政策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应出台统一的政策性规定,新政策应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随户口流动,“户口”作为社会管理制度不应与经济利益挂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固定化”了,此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当然。现在已经发生的外嫁女、外来落户人员不能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应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应的处理办法。对被征地的承包户与没有被征地的承包户之间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问题,应改变现行由村内分配的做法,改为 或征地单位直接对农户个人补偿的机制。从合同的法理上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 征地的行为使承包合同法定解除了,除了带给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损失外,也给该被征地块的土地使用者(承包户)造成了承包利益损失,对两个受损失的对象都应有补偿才更合逻辑。因此,征地补偿政策应增加对承包户的直接补偿费用一项,这样也就自然没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钱”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