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条件搬出不代表放弃补偿费请求
时间:2015-01-02 11:11:23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2008年5月12日,曹某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刘某将其三间门面房约100平方米出租给曹某使用,年租金1万元,租期二年,其中约定如遇房屋拆迁,承租方应无条件搬出。2009年10月,因道路建设需要,刘某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刘某遂要求曹某搬出。11月,曹某搬出承租房屋,刘某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60余万元。后曹某要求刘某给付补偿费5万元,刘某以租赁协议明确约定遇拆迁应无条件搬出为由拒绝给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过调解,刘某给付曹某补偿费3万元。
律师评析:本网站 北京文薪拆迁律师团 提醒你,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内容。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适当补偿费。因拆迁而搬家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因此,就房屋拆迁相关补偿费用,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而言,其应当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及搬家补助费。实践中,房屋租赁协议一般都是由出租人事先拟定,其中约束承租人的条款内容较多,协议较多地体现了出租人的意志。基于公平原则,在当事人就履行房屋租赁协议产生纠纷时,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结合本案,在曹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如遇房屋拆迁,承租方应无条件搬出。该约定显然是用来约束承租人的,即遇房屋拆迁,曹某不得提出任何条件,必须无条件搬出。对此,应当对无条件搬出条款作限缩性解释,该条款只是针对搬迁行为而言,不包含搬迁补偿费用问题。承租人无条件搬出,并不表明其放弃要求补偿费,故曹某搬出后仍然有权要求刘某给付相应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