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集体土地上企业因环保拆迁关停,应当如何补偿?

时间:2021-07-22 16:02: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20年楹庭律师接到了很多集体土地上企业因环保拆迁关停的案件,每个案件虽然情况都不同,但是好多都是因为环境保护或者水源地保护等因素,企业遇到被责令关停的情况。那么这类的企业遇到因环保关停应该如何补偿呢?都有哪些项目需要补偿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路永强律师为大家简单地分析。

  首先分析下地方行政主体拆迁清退企业的理由有哪些?通过我们受理过的案例,我们进行了大致的分类,主要是有这些原因:环境保护、拆除违法建设、土地保护、引进新项目、实施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租赁合同到期或违法、产能过剩、疏解大城市问题等等。

  那么,对于环保拆迁、关停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什么呢?主要是一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依据还是《环境保护法》,在该法规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作出了相关的说明。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各位企业主仔细看一下,企业因为环保造成拆迁符不符合上述这些规定。相关部门在作出相关的决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一些行政原则,比如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和人们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要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当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含义。

  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原来的政策和行政命令是允许企业这样经营的,现在企业没有任何变化,只是行政主管部门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不能生产,这类的关停应当进行补偿。

  因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部门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有环评文件,因政策变化导致该类企业在本地上不能生产,这类的不能因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进行关停,如果必须关停应当给予补偿。

  这里要注意的是环保关停中的养殖企业、化工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都不属于环保关停的范畴,应该叫做征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部门不得不做出一些行政行为,如征收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等,这些都应当给予补偿。

  环保拆迁中的例外主要是依法办理了环评审批,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生存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的;招商引资企业有相关约定,没有及时办理手续的;比如,排污许可。

  企业因环保拆迁关停如何补偿?主要是固定资产补偿,按照重置成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过渡,安置费补偿;还需要考虑对利润损失、员工工资、原材料半成品、违约金、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实用新型等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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