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立的企业遇到征收,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1-06-23 16:04:2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河南濮阳的案例,当事人是当地非常有名的企业家,和当地的地方部门合作成立某银行,该银行又参与了一个更大型的银行,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再比如江苏南通的案例,国有股份和民营资本共同成立电镀厂,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发生了一些纠纷。

  这类的案例中,有的是国有控股,但有民营资本在里面。因此对于补偿有些不满意的地方,又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相关部门协商过程当中,有的直接是控股股东,面对小股东施加的压力在补偿协商谈判沟通当中始终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因此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给大家讲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一些规定,在我国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迁中,无论是个人住宅还是企业都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就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同样包括国有土地上的企业。补偿包括房屋的价值、搬迁过渡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奖励费用等。

  第十九条,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那么厂房房地产的价格是什么样的呢?假如企业周边有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如果没有的话,可以计算一下周边类似商品房的价格,不会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加上地上物的重置价。

  因此大家可以简单计算一下,如果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即便是小股东也可以或者也应当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现实的问题,比如说股东会无法召开等无法以企业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版)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另外这类案件的解决不一定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针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诉讼不是直接就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我们根据每个案子会制定专业的办案方案,先非诉,然后再通过行政复议等温和的法律程序,然后才是行政诉讼。

  很多类似的案子都是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所以,民营的股东,或者民营的地方资本控制方,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担心,法律的途径是畅通的,方式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可以选择更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两个意见都提到了如何保护私有产权,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家个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等等。

  所以从法律上,政策上要选对一条正确的路,遇到类似的问题,还是应当先找专业的律师或者解决类似问题的专家来了解相关法规,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相关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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