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有异议可再评估
时间:2015-01-02 11:12: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市国土房产局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本报讯 (记者谢卫东)房屋拆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展。记者昨日获悉,为完善和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市国土房产局印发了《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房产评估是拆迁当中的重要一环。意见规定,对于经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被拆迁人拒绝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全部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一家再评估。
拆迁出租的公有房屋,同一承租人持有两份或两份以上住宅租赁合同的,其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拆迁人只按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意见还规定,拆迁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但选择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减去安置房建筑面积的余额。
另外,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自行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可不给予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