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2 16:40:3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关于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也就是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行政相对人没有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原告的资格对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这一法律问题,刘云律师通过案例来进行讲解。
该案发生在2009年5月,广西某县行政主体根据该县某公司提出的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报告,作出了一个答复。该县行政主体在之前与某公司签订过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其中约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然后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本县的30亩土地给该公司作为茶油生产基地,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用于该企业生产茶油以及建设相应的建筑物。
该公司竞拍的方式获取了该份土地的使用权,在竞拍获取使用权之后双方签订了有关的合同。合同里约定当建设投资达到180万元时,出让地的价格为超过每亩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出让方返还给受让方。也就是返还给该公司作为奖励,作为促进生产、促进建设进程的奖励,同时要求投产企业在投产的第四年年产值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且年纳税达到150万以上。否则,该企业需要返还出让价超过每亩3万元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同期的银行利息。
在2012年,该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于2012年正式投产并且当年实现了相应的投资,在2013年9月份,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要求以技改扶持资金的形式兑现专项补贴资金,一共是166万元。作出了决定,但是没有予以兑现,在这个过程中该公司向县主管部门进行了请示,要求其兑现之前合同中所约定的超出每亩3万元价格的部分出让金要返还给企业,返还给企业大概算了一下,应该是到了166万元,企业受让了大概20多亩的土地,计算一下约是166万元。
县主管部门作出了决定,但不予兑现,那么,为什么不予兑现呢?理由是因为没有达到相应的年产值投产,年产值2000万。2014年1月,该县的价格认定中心对于企业存在在该场地的一些生产设备进行了认证,价格认证为783万元。该公司的投产价格没有达到要求,投产第四年要达到年产值的2000万及税收150万。该公司于2018年1月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县主管部门履行承诺的优惠政策,返还企业每亩超出3万元部分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奖励。
诉讼中县主管部门提出了抗辩,抗辩的理由是其不兑现承诺是因该企业未达到年产值2000万,年税收150万的要求。包括抗辩在民事合同里面有相应的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认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出的一个不安抗辩。
虽然该公司建设投资在首先达到了180万元的条件,但至本案诉讼时,该公司一直未达到年产值2000万元,以及税收达到150万元的这个条件,即请求返还扶持资金的条件没有成就。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不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的,但是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在双方权利义务相互抵消的情况下,县主管部门无需再兑现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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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