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常识

时间:2015-01-02 11:17: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宣传拆迁政策,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理解拆迁、配合拆迁,减少拆迁矛盾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拆除迁管理,实施“阳光拆迁”工程,是市、区政府对拆迁管理工作的要求。从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出发,积 推进“阳光拆迁”工程,规范拆迁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促进我区房屋拆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拆迁怎样进行?拆迁法规的内容?被拆迁人怎样依法获得补偿?这些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使拆迁当事人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解读拆迁政策,知晓拆迁流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便民手册为您在拆迁中提供有益的帮助。   政策视窗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证办发?2001?85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   5、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6、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拆?2003?777号   7、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8、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   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拆迁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70号   10、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   1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12、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   1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1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   拆迁流程    步:拆迁单位申办拆迁范围的停办事项。批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停办拆迁《公示》   第二步:拆迁人委托招标公司对拆迁、评估、拆除公司,进行公开招、邀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公司。   第三步:拆迁人与中标拆迁、评估、拆除公司公司签定委托协议,入户调查制定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办理拆迁资金证明文件。   第四步:拆迁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后在拆迁现场张贴拆迁《公告》。   第五步:拆迁人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建立宣传公示栏。入户发放《拆迁通知书》,宣传拆迁评估迁政策。   第六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项进行协商签定《拆迁协议》。   第七步: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第八步: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裁决内容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关注提示   1、注意:熟知拆迁办法办公现场“八公开”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八公开”内容如下:工程名称、拆迁许可证、拆迁评估从业人员、拆迁评估政策、补偿标准、从业人员文明用语、拆迁工作程序、监督投诉电话。   2、注意:拆迁、评估人员须佩证上岗,对未佩带证件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评估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意:明确评估报告内容,细致核查附属物项目,防止丢项、漏项评估。被拆迁人应配合拆迁评估,被拆迁不配合评估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送达给房屋所有权人。   4、注意: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解决办法   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未成拆迁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注意:裁决听证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4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将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上,将有5至10位具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6、注意: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全书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石景山区国土房管局   咨询监督   一、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 、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二、处罚力度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许可证、注销拆迁资格证、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投诉   1、拆迁政策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拆迁管理科   电话:68873712   2、房屋权属、宅基地纠纷咨询:区国土房管局权属科   电话:68876150   3、房改房、廉租房事宜:区国土房管局房改科   电话:68863649   4、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区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8838208   5、违章建筑事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   电话:68863813   6、扬尘污染事宜: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科   电话:88918570   7、停电问题,询区电业局   电话:68669008   8、停水问题,询区自来水公司   电话:68840911   9、停气问题,询区天然气公司   电话:68876378   10、子女入学、转学问题,询区教育局   电话:68872844   11、电话移机,询北京市电信局   电话:10060   12、申请行政复议,询区法制办   电话:88699110   政策解答   1、拆迁人?   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2、被拆迁人?   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3、拆迁的方式有几种?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具备自行拆迁资质),也可以委托拆迁。   4、建设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1)取得立项批准文件。(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申请拆迁范围内的暂停事项。   5、拆迁停办公示有哪些事项?   停办包括下列事项:(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房屋租赁。(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6、拆迁公告包括哪些内容?   (1)拆迁许可证文号。(2)拆迁人。(3)工程名称。(4)拆迁范围。(5)搬迁期限。   7、什么情况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   8、提前搬家奖励费多少?   按提前搬家的日期计算,每户500元至5000元。   9、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给谁?   给予被拆迁人。   10、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多少?   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每建筑平米500元   至1500元一次性给予。   11、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有补助?   属于出租非住宅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没有约定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对承租人适当补偿。   12、搬迁补助费多少?   按搬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自行搬迁)。   13、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核发房产证标明的依据相关建房审批手续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14、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1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否可以拆迁?   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并提存公证后,先行拆迁。   16、拆迁规定所认定户的时限?   以2001年11月1日为准。   17、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的(不到30平方米)怎么补偿?   按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每户3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18、拆迁货币补偿怎么确定的?   由评估公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通过评估确定。   19、什么情况提出拆迁行政裁决?   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裁决申请。   20、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不参加调查询问是否可以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未经许可退出调查询问,可以作出行政裁决。   21、行政裁决中的证据由谁提供?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2、受理行政裁决后拆迁双方是否还可以签定《拆迁协议》?   经裁决部门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签定《拆迁协议》,是符合规定的。   23、行政裁决书的生效日期?   行政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4、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多少天?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5、在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   (1)达成拆迁协议的户数不到该拆迁工程总户数的40%,在受理裁决前,要进行听证。   (2)在作出行政裁决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要进行听证。   26、作出行政裁决后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北京拆迁律师网 热线咨询:400008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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