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5: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水科﹝2009﹞5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市水投集团:
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渝府发(2009)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正式行文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专兼职机构,牵头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其他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专项工作的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责任。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 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负责专项工作的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与专项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上级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或发布了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主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夕,必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内容,做到任务具体、措施有力、重点突出,并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性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必须要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和根据自身工作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制度,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夕,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能少于1次,每次检查督查不能少于1/3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必须覆盖本管辖权内所有水利企事业单位及所有水库、供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堤防工程、农村水电站等。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和事故多发地等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检查督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确定检查督查内容和重点,明确检查督查形式。检查督查要听取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要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查看有关安全生产资料、记录和台账。检查督查要有详细记录,包括人员、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
四、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隐患台帐和重大安全隐患销号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和隐患销号制度,形成隐患排查、建立台帐、督查整改、复查销号四个环节责任明确、环环相扣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隐患大排查“回头看”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水科(2009)43号)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到心中有数,有案可查。
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确保及时治理率100%。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切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报送水利安全生产隐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科(2009)15号)的要求,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严格实行销号制度及销号文件上报等有关规定,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按期整治销号。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安全隐患整改的督查力度,做到“五落实”和按时销号。
五、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隐患问题通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市水利局实行水利安全生产月报、周报执行情况等通报制度,对逾期或不按要求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月报表、安全生产监管月度情况总结、安全生产周报和文件、资料等行为以及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不能按期整治销号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等情况实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本管辖权内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等有关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的目标考核。
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报告本系统和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情况。
市水利局实行水利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和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周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投集团、市水利公司、市水电建设公司等有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隐患大排查“回头看”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水科(2009)43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渝水科(2009)8号)要求,每周五17:00时前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当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文件,明确需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报送的内容、时限及要求,以便清楚地掌握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管理严重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进度不理想等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发出《督办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跟踪督办进展情况,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落实督办要求。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落实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水科(200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渝水科(2007)10号)规定的流程、时限等要求,采用统一制式的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局安办;市局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安监局,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同时报市政府和水利部。
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题举报制度,受理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落实专人负责。对举报的问题,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核实,并组织调查处理。
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问题,集思广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由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牵头组织召开,各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有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由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牵头组织召开,各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有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主题、任务。需要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事前由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提请会议研究。经联席会议议定需由有关机构负责解决的事项,有关机构必须遵从。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重庆市水利安全隐患登记台帐
序号 | 工程 |
隐患描述 |
隐患等级(一般或 |
整改措施 |
整改 |
整改责任人 |
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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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技术 |
管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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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重庆市水利局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隐患整改通知书
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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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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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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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部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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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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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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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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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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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检查组: 业主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表一式五份,检查组、整改责任单位、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3:重庆市水利局安全工作督办通知单(存根联)
渝水安督( ) 号
:(主送单位)
请按照 要求,在规定时间( )完成 工作,并将完成情况于20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局。
传真送达:经办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人工送达:经办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时
重庆市水利局安全工作督办通知单(送达联) 渝水安督( ) 号
:请按照 要求,在规定时间( )完成 工作,并将完成情况于20 年 月 日前报送我局。
年 月 日
附件4:重庆市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流程
http://www.cqwater.gov.cn/upfile/2009-9-28-17-42-44.doc
附件5:重庆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主送单位: 报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接报时间 | 事故单位名称 |
事故地点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类别 |
伤亡人数 |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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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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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简要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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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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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科(处、室)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注:区县水利部门、市局有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市水利局(工作日传真890790350)、(节假日及夜间值班室传真89079009);市局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工作日67511993)、(节假日及夜间值班室67511625),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同时报水利部(工作日010-63202726)、(节假日及夜间总值班室010-63203070)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