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45: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9〕234号 分类导航:环保卫生 审批监管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7-17 关键字:重庆市 主城区 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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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主城区长江、嘉陵江(以下简称“两江”)河道管理,维护正常的河道建设管理秩序,对确保城市防洪安全、加快建设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主城区“两江”河道违法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有关部门检查的情况,2007以来,重庆主城8区(未含渝北区)共发生侵占“两江”河道案件31起,回填河道100余万立方米,侵占河滩面积约340亩。主城核心区内长江马桑溪大桥至大佛寺大桥、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至朝天门河段违法建设临时码头的现象特别突出。河道违法行为为主城区防洪安全带来了较为严重的隐患,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和堤防防洪标准,加重了部分河段通航安全和桥梁桥墩运行安全隐患,扰乱了《主城区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秩序,破坏了河道岸线规划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主城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依法规范河道开发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二、全面开展河道防洪清障工作

  从今年7月中旬至8月底,市、区两级联合行动,集中开展一次主城区“两江”河道清障工作。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违法侵占河道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全部清障、部分清障、完善报批手续的要求,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提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法统一下达防洪清障令。主城各区政府要按照防汛工作行政 长负责制及临时占用河道管理事权,认真履行河道清障工作责任主体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区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强行清除。防洪清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或个人设障均由所在区统一组织实施清障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清障工作情况的巡查、指导和督促。市政府督查部门要组织对此次河道清障工作进行专题督查。对河道清障不彻底或搞形式、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落实后续措施。

  三、从严审批临时占用河道项目

  主城各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主城区两江四岸规划》、《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依法加强对主城区临时占用河道项目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临时占用河道项目的审批管理,在作出许可批复时明确项目性质、占用河道范围、防洪方案、清障措施、拆除时限、责任主体等内容。交通、海事等部门对修建临时码头使用河道岸线水域的审批,要按照《重庆市港口总体规划》的规定严格审查,停止在主城核心区建设临时码头项目的审批。

  四、建立加强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

  主城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建立加强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协调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依法维护河道管理秩序,科学利用河道资源。

  (一)建立河道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水利部门牵头,定期举行,交通、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参加。有关河道管理单位要以联席会议为平台,互相通报主城区临时占用河道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商加强河道管理的对策措施,实现监管信息互动、行动统一。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占用河道的违法违规案件。对永久性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海事、航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 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相应的前置条件,在相互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予以审批,维护河道管理正常秩序。

  (二)加强日常监管。主城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人员,加强对所辖区域河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突击排查,努力使违法占用河道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切实维护河道安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宣传舆论工具,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传播“生态河流、健康河流、安全河流”理念,监督涉河行为,引导各种涉河活动依法、有序、文明地开展。

  (三)完善河道管理法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现行河道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条规进行修订完善。当前,有关部门要尽快协调,争取及早启动《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程序,进一步强化河道岸线资源有偿使用,以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提高河道开发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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