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6: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推行政务公开是新时期、新形势对政府工作的新要求,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 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组织实施
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考核工作每年一次,年底结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即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及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情况。即办事公开内容是否规范、办事公开形式是否多样、办事公开程序是否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办事公开监督是否有力、群众办事是否方便。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1.政府网站建设情况。即政府网站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是否发挥,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和更新,查询政府信息是否方便,以及电子政务的实施情况等。
2.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情况。即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要求、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及收费标准等是否公开并合理合法;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群众投诉等情况。
3.其他载体建设情况。即参加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的情况;政务公开栏办理情况;政府公报、便民资料等是否免费赠阅;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宣传政务公开的情况。
(五)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按照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自行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专项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成立检查组,不定期开展抽查。综合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考评组并结合自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通知每年10月发出)。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3个等次。优: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认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良: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89分。差: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和责任追究
(一)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通报,并将所得分值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被评为差等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成其针对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不积 、责任不落实、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等次的,对出现问题不能限期整改的,对应公开而不公开、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公开仍拒不公开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三)对群众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以及政务公开中其他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五、附则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