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6: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批复》(川府函〔2011〕60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执行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7%。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各单位(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抓紧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清理。凡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补缴到位。
(三)加强督促,严格执法。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