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1: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渝办发〔2011〕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 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业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
(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二)按照全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