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

时间:2014-12-28 12:41: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渝安监发[2011]145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安全生产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12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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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为加强我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现就贯彻落实35号令,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35号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日益增多,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越来起大。我市地质勘探单位在取得勘探权后,多数地质勘探单位的勘探队伍、勘探项目都未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现了监管盲区。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及地质勘探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35号令对于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行为、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35号令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做到安全监管人员和地质勘探从业人员熟知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以探代采”、非法探矿行为,促进我市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35号令的规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一)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35号令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四)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加强野外作业管理,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野外救生和特殊生活等用品;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主动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

(二)在许可证审核工作中,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地质勘查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2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地质勘探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依规开展地质勘探活动

根据35号令的规定,依法取得地质勘探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地质勘探项目备案制度和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包括市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地安监部门申请备案,提供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三)地质勘探的坑探工程项目(包括深度在2米以上的探槽及浅井、平硐、斜井、竖井等),在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并报市安监局审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由市安监局组织专业、所在地安监局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

(四)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五)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及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备案。

(六)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部门报告。

五、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35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项目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等情况,并纳入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管,积 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为地质勘探单位安全发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应急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对地质勘探项目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非法转包探矿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等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整改并按照35号令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与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联动,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发现非法勘探、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将辖区内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名单及作业情况于15日内上报至市安监局。

附件:重庆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地质勘探 安全监管 实施 意见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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