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维权:“协商搬迁”被征收人能在哪些层面上对其进行监督

时间:2021-01-19 13:30:37 作者:楹庭律师团

 

 

  被征收人可从以下4点对其进行监督,并作为是否配合签约的决策依据:

  1.“协商搬迁”不得逼签。既然是协商,那么你情我愿是基础,任何逼签行为都是不该在此期间发生的,否则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报警、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就逼签行为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协商搬迁”的补偿标准、项目、方式、期限等应当基本满足《条例》所规定的原理,不得畸低。如前所述,“协商搬迁”是政府行为,且后续指向的是征收拆迁,那么其在补偿利益的保障上应当不低于《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3. “协商搬迁”应设置充分、畅通的沟通渠道。既然是协商,就需要有充分有效的沟通作为保障,而不能直接将单方准备好的方案、协议文本硬塞给被征收人,什么都不去解释说明。

  4. “协商搬迁”不应减损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