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应送达未送达 视为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

时间:2021-01-20 09:54: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XX公司位于浙江省XX县,在义乌市XX工业区有一处厂房。2016年10月,某执法部门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并且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XX公司于10月17日前自行拆除厂房。因XX公司未按期自行拆除,执法部门对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XX公司对拆除行为不服,于2017年11月21日向义乌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义乌市政府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XX公司的复议申请。XX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1.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照片及行政复议答辩状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于2016年10月20日实施。

2.义乌市人民政府认定XX公司应当于2016年10月20日知道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并以此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认定XX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证据不足。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法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008-3855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