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6 17:04:22 作者:楹庭律师团
1没有征收依据的协议
在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有征收公告文件。从法律上讲,在要征收之前,必须有行政机关发布征收公告。
2签约主体没有资格
被征收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我们从签定方的签章来进行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合法的签约主体。
3空白协议、内容不确定协议
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达成补偿协议,往往会向被征收人承诺很多,拿出空白或者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来让被征收人签字,这种口头的承诺绝对不能相信。
4不允许选择房屋置换和货币安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的在于保障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旧城改建的可以选择原地回迁或就近安置。
5补偿内容不合理
补偿协议经常会约定速签奖励金、早搬奖励金,这些蝇头小利不是“白给”的。补偿拨款的总额是固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经常会“偷工减料”。
6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纯货币补偿一般当时就能拿钱,风险不大,但产权置换一般有搬迁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