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重庆
天津
河北
吉林
辽宁
浙江
山东
山西
陕西
宁夏
河南
内蒙古
江西
江苏
福建
安徽
甘肃
贵州
湖北
湖南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海南
黑龙江
民生新闻
拆迁新闻
开庭公告
胜诉公告
律所动态
律师团队
征地程序
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
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
拆迁政策
企业拆迁
厂房拆迁
商铺拆迁
商业拆迁
违建拆迁
农村拆迁
拆迁评估
非法强拆
个人拆迁
拆迁问答
律师讲堂
拆迁专题
我与拆迁
投诉建议
联系律师
时间:2021-06-17 13:09: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1.继承: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2.买卖:在同一个村集体内进行宅基地合法买卖,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过户,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3.政策原因: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迁回农村需要宅基地。
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董国女律师
路永强律师
孟雷律师
汪庆丰律师
张凤宾律师
杨庆律师
刘云律师
刘敬祝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