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能否就补偿问题提起诉讼?

时间:2021-06-17 11:18: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能否以“土地的使用权人”,就补偿问题直接提起诉讼?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区分处理:针对经营性承租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其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在征收过程中受损所致损失,可以在相关行为确认违法的前提下,以利害关系人身份通过国家赔偿诉讼取得相关赔偿。对于因房屋改建、装修等,一般情况下不宜支持其通过行政诉讼直接从征收人处取得相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再159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提供了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用于经营活动的初步证据材料,证明征收人实施的强制拆除租用房屋行为,可能侵犯原告承租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承租人与被诉的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认为承租人与被诉拆除房屋强制执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2019年之前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使用。首先,承租人不享有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其次,在发生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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