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7 14:55: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6个热点问题解答。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房屋征收的6个热点话题,并对此作出解答。
这6个热点问题包括: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哪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对未登记的建筑是否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下面我们来看问题的解答。
对于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经营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审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能否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有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是县级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上级地方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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