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律师普法:征收集体土地前期工作有哪些?

时间:2020-09-16 16:26: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征收集体土地前期工作有哪些?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子阳律师为大家解答。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将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中如实说明。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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