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2 15:22: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房屋开发商可不可以是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条例上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工作是市县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征收单位是市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条例也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是受到征收部门的监督,征收部门又是市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的。但是开发商是具有盈利形式的,并不符合相关的要求。
这里就会有人有疑问,那么开发商会不会被主管部门委托来征收房屋呢?因为事实上却是有很多房屋的拆迁工作,都是开发商来做的,即使是主管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来实施房屋征收拆工作,也只能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现实中主要委托给房管局房管部门,而不能委托给具有盈利性质的个人或者开发商。所以说,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实施的行政拆迁工作,却由开发商来拆迁的话,这就是违法的。对房屋的拆除,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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