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撤回、注销是怎么规定的?北京楹庭律所杨庆律师给大家讲一下《行政许可法》上的三个概念,行政许可撤销、撤回、注销各有什么不同,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很多的当事人并不理解这三个词,也是反复提问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 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包括个人、法人或者是组织都可以提起申请。提起申请之后经过审查,当然有各自的不同事项,也有不同的审查程序,以及不同的审查内容。申请要符合一些条件,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是行政职能部门有工作流程办理或者是事项办理的一些条件。
按照相关的条件进行准备材料之后,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准予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为。会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证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个是一般行政许可,一个是特殊行政许可。
特殊行政许可在一般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可能有一些更严格的或者是一些特殊的强制性的一些规定。需要办理的时候,也一定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果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是被撤回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被许可人,平常我们所见到的当事人丧失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一些权利。那么,投入之前的一些正常程序就会突然停止。这样就会造成一些损失,这些损失按照法律是要给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关于行政补偿的规定
那么什么时候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呢?有的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时候给予赔偿,什么时候给予补偿。对此,《行政许可法》有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也因为法律虽然具有稳定性,但是,随着一些客观或者是经济的发展,要进行一些修订或者是一些废止或者是一些完善,处于一个静态中的动态。一些许可条件也就发生了变化,可能面临被撤回或者被撤销,这是法律的一些规定。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说,当时是允许使用这块土地的,后来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架桥修路,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就属于一些客观情况的需要。如果是这两种情况的发生,许可被撤回被撤销,就会面临一个补偿的问题。
这个补偿是属于客观情况,非本身的原因发生的。但是,因为根据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基本行政法原则来说,权利、利益受到损害,也要给予一个补偿,给予救济。所以说,第八条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是关于补偿的问题。
关于赔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由于某些错误原因,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本法被撤销。因为是在错误的情况下给的行政许可,那这种也是要被撤回的。这种撤销,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及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这个权益之前的投入,因为你的许可,之前的投入现在也不能进行生产了,不能再继续了,也受到了损害。
行政机关是应当给予赔偿,这里讲的是赔偿,在一些纠纷过程之中,企业提供的材料或者是我们在受理过程之中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的原因出现一个行政许可权利,两家都在用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出现的,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申请赔偿,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是受到赔偿的。赔偿是借助《国家赔偿法》的一些规定来给予。这些赔偿是介入《国家赔偿法》来给予的一个保护。
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是怎么区分的?这个笼统的讲,撤销、撤回是对实体权利的一个处理,不能让你再从事这种活动了,是对一个实体权利的一个处理。
注销就是程序上的东西,但是在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怎么登记的,如何去掉,就是一个注销程序的环节。所以说,在我们遇到的政企纠纷过程,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下,行政许可不能用了,是要走赔偿程序还是要走补偿程序。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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