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北京拆迁律师

时间:2020-09-24 16:14: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导致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况,还有其他几种:

 

一、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作为房屋的合法的产权人,有权利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有房屋的合法的产权人才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比如夫妻双方的房子,但是这个房子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是由另一方签字,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个协议也可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

 

二、由其他人代签的,也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对方没有权利替你签字。再就是村委会统一代签,并且直接发放补偿款的,被征收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或者是村委会拿不出委托代理的这种协议授权书,村委会就没有权利代替。也就是被征收人委托了,也一定要有书面的委托书才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的,这样的补偿协议也是涉嫌无效的。

 

三、签订协议后,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很多时候的征收方,有一些隐瞒,征收范围少批多占,这种情况意图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之后,实施一些商业化的与房地产的一种开发行为。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因主体不适合,征收方没有权利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因此这样的协议,也可以诉其无效。

四、胁迫的方式签订的协议

威逼利诱,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在现实的征收中,有一些征收方为了加快项目的进度,不给被征收人更多的考虑时间。所以,会通过各样的手段来迫使大家签字,比如说,进行了一些刑事拘留。

如果能证明在签字的这个日期内,比如说1月2号那题被刑事拘留了,而你签字的协议上面的日期就是1月2号,这显然是要么就是代签,要么就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的签字。

遇到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记得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即刻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进行保护自己权益。切记一定要及时的作出反应。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比如说常年卧病在床的老人。未成年人或者是患有精神疾病等等,这些都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产生效力。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签了字,也是可以不承认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再次争取合理的补偿。

所以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再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与其出现后面这些很难预估的法律风险,大家就不如在签字之前把法律问题弄清楚。

把自己应得的补偿安置等这些条件,找到相应的法律的依据,找到自己应该主张法律权利应该得到的补偿的范围是多少,心里边做到心中有数,再去签相应的补偿协议。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不会因为补偿款拿的多了,或拿的少了,自己心存疑问。

以上就是关于征收补偿协议的一些可撤销的情况,总之,签了字之后,如果再想撤销的,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且风险非常高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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