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时间:2020-09-25 17:28: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呢?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由乡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情经过】

辽宁省某液压机械公司于2012年11月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是50年,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

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工作】

本案主办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及政企纠纷团队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

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获得胜诉。

【法律分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款“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

 

在办案过程当中,许多被征收企业主都很困惑,遇到征收、补偿等行为该怎么办?企业如何争取合法利益?往往是摆在企业主面前的一道难题,建议多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对症下药,也可以请律师帮您制定有针对性的意见方案。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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