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永强律师普法:浅谈低效用地收回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时间:2020-09-29 09:28: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地关于低效用地的一些规定也作出了很多,首先浙江国土资源厅作出了很多关于低效用地的一些规定。山东省主管部门也有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开发的意见,也有很多这样的规定。

同时也会看到有很多这样的新闻,也报道出来很多这样的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有类似的这样的规定,浙江的丽水,湖南的长沙市等等都有作出了相关的地方规定。

这类案子,目前还停留在一项政策的层面。如果一项政策要去贯彻的,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关于依法行政一些的规定,一些意见,主管部门做出的任何一项规定,任何一项动作或者行为都要有法可依。这里的“法”通常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

这样的规定能不能依据地方的政策性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进行就去拆除,能不能依据这样的规定,当然这样的规定如果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这样做的。

但是,我们现在目前遇到的一些案子,往往违反了某些规定,比如,程序没有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来,条件没有这个补偿标准也没有按这个来,那这个应当怎么办?

遇到这样的案子,其实就是一个征收程序,只不过没有依法进行,或多或少存在征收、补偿或评估中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情况,企业主都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当然,我们团队办理这种案子的是以非诉为主,诉讼为辅的一个手段,这样能尽可能大限度的保障咱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来说,这些低效用地案子,各地执法力度不一,补偿标准不一,其中不乏有一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但是我觉得如果说能够方法得当,提出一些非诉程序或者诉讼程序让有关部门领导知道,我觉得一般都能纠正地方工作人员、基层工作人员的一些不法行为,从而保障企业主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低效用地的情况,应该及时地咨询专业的团队,楹庭律师团队可以免费为大家提供咨询,如果大家能够来到团队,也可以免费的为大家开专题会议讲座,甚至为大家制作一套初步的方案。

我觉得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只有在充分的了解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高院案例等等这些知识全部了解之后,再作出的决策,才是能够充分保障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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