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低效用地收回土地如何获得补偿?|北京拆迁律师

时间:2020-09-29 09:24: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企业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下规定中的一些法律要点:

企业主比较关心的低效用地怎么补偿?有很多企业都认为已经是低效用地了,是不是主管部门就会无偿收回?看下国家怎么规定的,根据规定,原有土地使用权,有开发意愿的,但是没有能力开发的由主管部门收回,进行招拍挂。

如果说企业没有资金确实开发不了,也不能入股,也不能转让,如果没有好的项目的,可以收回,进行一个招拍挂,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这里要说一下“合理”,什么是合理的补偿?我们认为所谓的合理就是企业没有遭受损失,没有因此而遭受损失,对企业所有的包括实物的土地房屋,包括企业的营业损失,搬迁过渡安置等等,这些损失都予以补偿到位,才叫合理补偿。

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决定进行,规定的按照什么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这个很关键。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受理的案件中,很多低效用地的都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如果说是低效用地,采用自己找一个主管部门指定的某个评估机构,甚至都没有评估资质的一个价格咨询机构,对企业的房屋成本进行一个计算,然后签订补偿协议,这个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不符合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应该按照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都一定要按规定来,并不是说程序可以不按这个来,而只是补偿标准,不可以的。

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

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很多案子没有征收决定,就不征收了,而仅仅是补偿就行了,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原创声明:版权所有,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来源。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