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路永强律师普法

时间:2020-09-29 09:33: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2016年11月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照《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等要求,为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就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下面来详细地解读下相关的要点:

国家规定了原有产权人,鼓励自行开发。我们遇到的案子,有的是强制性的要求拆除、退出,而没有鼓励,更没有相关的鼓励政策。 

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鼓励原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改造,除有关法律规定涉及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明确或者约定应用主管部门收回的土地权属之外,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自主方式,或者可以联营,或者入股,可以转让等多种方式展开开发。 

相关规定指出可以联营,也可以入股,也可以转让。总之,国家的目的就是让企业盘活这块地,并没有说一定要把土地收回来,并没有强制的这样的规定。开发土地需要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还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提高厂房的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加土地价款。 

比如说,原来是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盖标准厂房,原来是容积率可能0.1或0.2,现在达到1.82,不用增加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能高科技服务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兴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 

前段时间,就受理过一个案例,某省级的高新企业,但是地方主管部门说是低效用地,它不仅是高新企业,还是纳税的名企业,纳税的标准企业是地方的一个龙头企业,发展非常好,纳税额也特别高,但是地方主管部门说是低效用地,这其实是和相关的规定就完全相悖了。改造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这一点也应当特别注意。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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