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6 16:51: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银行用于抵押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遇到征收时应该如何处理?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了解。
2013年9月份,安徽淮南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 款1000万,并将涉案多个房屋用于抵押。2015年8月,房屋所在的区域发生了征收,有关部门对涉案的房屋发布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日期是2015年10月,后来银行申请将涉案房屋予以冻结,申请了诉前保全,予以了冻结。
冻结以上的房屋补偿款以及其他安置权益。县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了判决,判决该公司应当赔付本金1000万,逾期利息87万,合计1087万,判决生效之日内10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本案的的被告,也就是区有关部门提起了 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协助划拨相关权益到该银行,但是区主管部门于2017年5月予以了回复,该案涉案房屋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补偿数额尚不明确,不能先予执行。
在实际办案过程当中,很多企业征拆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至本案起诉,区主管部门仍未就相关的补偿与房主达成协议。因此,该银行认为,区主管部门怠于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应当抓紧作出补偿决定,从而把相关的权益转让给银行执行。区主管部门一直没有执行,所以就诉到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到了安徽高院。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当中,该房屋已为抵押物,为公司向该银行的提供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能履行偿还义务,该银行作为民事诉讼人已经取得了胜诉,法院向区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
该银行拥有本案的合法的适格的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可以提起诉讼,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等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历时四年多的时间,区主管部门一直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因此在本案当中,高院认为,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未与房主达成协议,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至于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如何支配,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以另行解决。因此,高院就把一审的判决予以撤销,要求区主管部门在6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企业征拆过程中,如果企业的房子用于了抵押,一定要找到更合适的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另外从民营银行的角度来讲,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如果一旦被征收,区相关部门又怠于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这种行为的,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要求区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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