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1 17:22: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广东某县城于2009年形成建设规划,拟建设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在建设过程中,为保证产业基地的开发土地需要,县有关部门拟征收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某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范内。
但叶某等三人在建造房屋时并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 土地使用证 ,该房屋属于“两违”建筑物。县国土资源局发出《通知》,要求叶某等三人停止违法用地行为。
2013年7月,县有关部门对叶某等三人的房屋实施了拆除,但在此之前并未发出强行拆除通知。
叶某等三人以县主管部门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将其所有的房屋拆除为由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县有关部门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上述的案件,主要涉及到以下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违背了上述程序要求,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即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听证权利、或者被征收人要求听证但征收部门没有组织听证,那么即便拆除真违建也是违法的。
楹庭律师认为,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