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是怎样的?

时间:2020-10-29 17:42: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一、为什么进行棚户区改造呢?

1、棚改的对象有四类,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

2、棚改项目具体可以体现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

3、棚户区房屋实施棚改,就是要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同时通过改造提升城市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二、对于棚户区改造,怎样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开展,其补偿方式的设定也应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由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之间选择。

2、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受到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地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棚改项目无法实现“原地回迁”。

各地的政策有所区别,例如根据北京的政策,细化完善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鼓励货币化安置,规范征收补助和奖励。

4、应该由拆迁户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可以鼓励货币化安置,但不能要求拆迁户必须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即使无法实现“原地回迁”,也应当提供就近地段或其他地区的安置房,并依法支付搬迁安置费用。

 

三、预签协议可靠吗?

 

1、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地方规定中,均采取了预签约模式。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或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附带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达到规定的签约比例,则补偿协议生效,如果未达到签约比例,就不再实施征收。

2、预签约模式中,被征收人的意愿决定着棚改项目是否能继续推进。但是签署预签协议存在法律风险。签订预签协议有如下法律风险。

(1)面临司法拆除

这种协议一旦生效,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紧接着就要面临限期腾房搬迁,如果不搬,征收方可能会申请法院进行司法拆除。

(2)不能采取法律救济

律师认为,作为已经签订“预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即使后悔了,也不能据此采取法律救济了。签了协议的,去法院起诉,通常也不会立案。

(3)没有安置过渡费

正常情况下,签了正式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会规定各项补偿条件,其中包括安置过渡费。然而在预签协议中,可能就没有关于安置过渡费的约定

(4)法律不支持在正式协议生效前,实际支付各种补偿及提供房源。

律师了解到,有相当多的征收预签协议项目,都是规定在预签补偿协议生效之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也就是说协议生效了,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也没有临时过渡安置的房屋可住。

在实践中,由于棚户区房屋的价值可能比较低,补偿的数额也可能会被拉低。所以,首先应该确定一下,自家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再看看拆迁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有时候,会出现拆迁方以棚户房为由,随便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在被通知自家房屋所在区域,即将被棚户区改造的情况下,应该提前拍摄房屋内外的照片,留存被拆前的证据。在房屋被拆除时,要拍摄拆迁时的现场场景,保存所有证据原件(照片和视频)。必要时可以打电话报案,同时录音,作为被拆除的证据。如果您的房屋遭到非法拆除,请在6个月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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