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5 16:45: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企业征收过程中没有获得补偿应该怎么办?这也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有的企业因为规划或者整改土地房屋被征收,因为某些原因迟迟拿不到补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安徽铜陵某物流公司所属的码头2004年建成,同年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2012年7月有关部门开始发布整治方案,整治相关的港口和岸线,整合实施意见明确职责,铜陵某区主管部门负责该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设施拆迁补偿等具体实施工作。
该物流公司在得知有关部门整改,主动地搬离了一些设备,停止了生产,有关部门对该厂区也予以了实际的控制,于2012年12月切断了电路等等。在此之后,物流公司多次向区有关部门汇报要求进行补偿,迟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就以区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中院提起了诉讼。后来案子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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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类似的案例也经常遇到。高院认为,铜陵市有关部门为了整治环境,提升港口岸线资源的利用率展开的整治工作是合理合法的,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补偿职责是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高院对于无限期拖沓行为直接予以了制止。直接判定要求区有关部门在60日内对原告上诉人进行补偿,履行补偿职责。具体落实到实践中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评估、制定补偿标准等。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征收都应当属于公共事业的范围,由区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没有作出相应的房屋征收决定,但是已经形成了实际征收的事实。如果法院再让有关部门区补征收决定,就会形成行政资源浪费。所以法院直接让其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港口岸线整治、河道整治以及环保整治过程中,类似的案件也有很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征收,不同于房地产开发对厂区进行征收作出了征收决定等等。基于港口岸线整治,基于河道整治,环保整治等原因导致的企业拆迁,应当如何界定?
大家在遇到类似的案子时,先要确认整治的行为,企业征收行为是否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有关部门有没有完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没有履行的;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的;如果补偿不按照法定标准的,这些都是违法的。所以企业如果遇到这类的情况,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遇到类似的情况,首先如果听说征收,就先找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进行咨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律师会从法律上,政策上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解析,然后会制定一个初步的办案方案,作出之后,企业主再判断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尽可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有很多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比如说跟主管部门关系好或者基于恐惧害怕有关部门,就先进行了搬离,搬离之后,有关部门接管厂区全部拆除之后,再进行补偿,有时候有的补偿就变得遥遥无期。这种案子还是经常遇到,企业主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590号令明确规定,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要为了害怕,为了迫于某些压力,就把自己的合法权益先置于一旁,可能合法利益会受损。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