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保政策被关停的 企业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0-11-05 16:58: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山西某煤矿企业诉当地有关部门的案件,涉案的煤矿被县有关部门责令关停。当时,省主管部门发出了多份文件要求对小煤矿进行整改,所以对涉案的煤矿,也就是原告煤矿进行关闭。但是,没有提及任何补偿事宜,只是提出如果有补偿政策的,会对其进行补偿。

很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有任何补偿,在2009年、2014年、2015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起补偿的申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补偿。所以原告就提起了诉讼,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行政许可法
针对关停煤矿要不要进行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废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采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补偿。对于这一点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对煤矿应当进行补偿。
那么,因环保进行拆迁,关停主要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依据还是《环境保护法》,企业主遇到这种情况,注意仔细看一下,因为环保造成拆迁符不符合这些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信赖保护原则
原来的政策和行政命令是允许这样的,现在自己没有任何变化,只是有关部门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不能生产,这类的关停,应当进行补偿。因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有环评文件,因政策变化导致该类企业在本地上不能生产,这类不能因《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进行关停,如果一定要关停的应当给予补偿。

环保关停中的养殖企业,化工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都不属于环保关停的范畴,应当叫做征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不得不作出一些行政行为。如征收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等,这些都应当给予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诉讼,专业受理征收拆迁、关停腾退、低效用地、PPP协议纠纷、招商引资等政企纠纷法律问题,本所拥有数位10年以上丰富行政诉讼(非诉+诉讼)经验律师,为厂矿企业提供免费的疑难案件分析,如有需要请搜索北京楹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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