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6 16:59: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因水源地保护引起的企业关停、搬迁如何补偿?在2018年和2019年,国家加大水源保护地的保护力度,水源保护地原有的一些企业,很多面临着关停、搬迁等问题。我们在近一段时间也接到了多起类似的案件,那么饮用水源区的保护引起企业关停、搬迁有哪些法律法规,都是如何规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规定。
饮用水源区又叫饮用水源地,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判断企业是不是在饮用水源地,需不需要搬迁,是不是法律规定要搬迁等相关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是保护水源的一部比较详细的法律,关于水资源保护区的保护,主要是使用这部法律。来看下其中的第六十四条至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主要法条分析
下面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施排污口,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是不允许有排污口的。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目前很多地方加大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很多饮用水源保护区都有大的广告标识,标识出了一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准保护区等区域。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就是以前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只有上述情况才是要拆除和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一级水源保护其实是非常严格的,一般除了保护水利的活动之外,其它的都是不允许的。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之外其他的建设项目是可以建设。并不是说一切都可以,主要不排放污染物的这些建筑是可以建设的。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也就是说已经建成的排污型企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也就是说可以搞旅游,但是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在准保护区内是可以建的,但是重度污染是不可以的。
因为我们近期接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河北、辽宁等地区的企业,都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企业从事的不是排污型的项目,没有污染物的排放,主管部门要求其拆除或者关闭,显然是不对的。
因为每个案子是不同的,如果大家遇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而引起的关停、搬迁或者拆迁的,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楹庭专业律师团队从2002年一直到现在将近20年了,一直专业从事政企纠纷的相关的案件。由律师针对每个案子制定一套详细的办案方案,然后企业主再考虑下一步的安排,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