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安置践新

时间:2016-04-07 11:05:5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城中村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绕不开的一个结,既要改造城市面貌,提升用地效率进而拉动GDP;又必须保证拆迁农民短期与长期利益,避免“被上楼”悲剧重演,这注定是中国特色城市化与房地产业不可回避的难题。由此,从北京的大望京、唐家岭到广州的裕安围,从昆明的官渡区到济南的高家岭,各种模式的探索都在围绕一个核心,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拆迁后成为各种形式的“股东”进而保障其长期利益,无论是村企合作还是政企合作,其示范效应逐步显现。

 

因“三年大变样”而导致身处拆迁高峰的石家庄,便刚刚规范了“人均一分地”举措。近日,石家庄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此,今后5年,石家庄城中村征地,将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在留地安置政策“五花八门”、缺乏政策部门专门文件规范且有效监督的当下,正面临“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城中村改造时代的到来,石家庄对留地安置政策的规范,或可为政策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石家庄模式

  所谓留地安置政策,是指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这个政策近年来在各地广泛推行。

  石家庄市下发的《意见》,对石家庄市区征地留地安置用地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意见》指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原旧村址范围内村民住宅用地外,以被征地村2010年6月30日在册的股民数或享受村(居)民待遇的人口为基数,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标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

  《意见》要求,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主要用于发展集体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严格控制预留发展安置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预留发展安置用地规划用途确需调整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在规划用途调整以后,村(居)委会须将土地交由政府进行公开出让,并享受出让净收益返还政策。
 

 据悉,早在去年7月23日,石家庄市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实行给被征地村人均一分地的留地政策。

  上海某高级研究员分析,“三年大变样”是石家庄城中村改造的拐点,对于大规模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石家庄来说,这个政策的出台更有利于城中村征地的顺利进行。

  据石家庄市建设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计,截至目前,石家庄城区53个村全部启动拆迁改造,其中42个村全部完成拆迁,已累计拆迁建筑766万平方米,居民3.4万户,腾地1042万平方米。今后5年,石家庄市还将全面改造提升老城区,加快城中村、破旧小区等改造升级步伐。

  “留地安置政策对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动征地顺利进行具有一定作用。” 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认为,如何让这个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的政策真正发挥作用,不但要有政策的规范,关键还是要看政策的执行。

 可操作性之困

  据了解,与石家庄“人均一分地”规定不同的是, 大多数地方都按照预留安置地占被征地面积5%~10%的比例来执行。

  以石家庄的城中村改造数据来算,居民3.4万户,腾地1042万平方米,假设每户有两人。若按人均一分地的标准来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则预留面积为453.6万平方米;若按10%的预留比例来算,则预留面积为104.2万平方米。

  因此,简单从数据来看,石家庄的留地安置政策确实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石家庄对留地安置政策进行了规范完善,但政策如何落实,能否真正发挥效力,还有待观察。

  “一些地方干部不作为,迟迟不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申请用地指标,造成可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二三产业预留发展用地,拖了五六年还没有落实。”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在类似的改造中,甚至还存在一些地方干部以权谋私,私下将预留地低价转让的行为。
 

 “无论是用地来兴办企业,农民以地作股分红,还是将预留地进行商品房开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或多分几套房,各地做法不一,收益情况也大不相同。”郭松海表示,根据其在山东等地的调研来看,农民以留地作股兴办二三产业,还是有一定收益空间的。

  郭松海建议,国土部门应研究出台专门的政策意见,对“留地安置”的基本规则、目标要求、操作程序、土地安置使用范围等各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对农村土地征用“留地安置”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这一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治标非治本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认为,留地安置是在现行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的一种选择,是在当前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实行高度垄断的情况下,给予农民一定的参与城市土地开发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现行制度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流转的制度下,政府对安置留用地所给予的优惠政策,显现出了强大的优势。

  “假设你有两个苹果,我不让你卖,但是如果我拿走一个,你那个就可以卖了。这肯定是不合理的。”邹晓云认为,留地安置政策的出发点并不好。“从我们调研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只把‘农民有没有意见’作为该政策好坏的标准,而不从农民应享有的土地基本权利去考虑应如何做。”

 

  业内人士同时认为,尽管留地安置政策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目标 ,应当是不需要通过留地,也能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市土地开发中应得的增值收益。但是在其他的征地安置政策目前还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再加上“十二五”期间,众多一二线城市包括北京、广州、深圳、武汉、东莞、济南等均面临大面积城中村改造的时代,规范完善的留地安置政策,应成为目前及今后较长时间内,解决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一种可行性较强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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