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问题-楹庭拆迁律师

时间:2019-08-13 17:28: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农垦数据系统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我们国有农场的数量缺乏两千个,越来越多的国有农场被吞噬在飞速发展的城镇化与工业化浪潮中,很多农场员工在遇到政府回收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时并不清楚其中的回收程序与补偿问题,为了让国有农场及农场员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能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场员工的久远生计,本文从以下几个问题予以分析解释。
 
回收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的规则?

        因国家经济建造或地方公益建造确需占用,并回收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恪守以下规则。
①对拟回收的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回收土地的用处、位置、补偿规范、安顿途径奉告该农场和所触及的员工。
②对拟回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触及的员工承认,并将该农场和所触及员工的知情、承认等有关材料作为回收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③需求回收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触及占用犁地的,应落实犁地占补平衡措施。
④禁止未经同意,恣意占用;禁止滥批乱用,少批多用;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回收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处。
⑤建造项目确需运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归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⑥国有农场的土地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合作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运用和办理的监督。
 
回收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的补偿?

        回收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国有农场以及农场员工有权取得补偿。
①依法回收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人集体土地的补偿规范进行补偿,保障农场员工的久远生计,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地点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
②长时间承揽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首要生存条件的农业员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免除劳作关系的,安顿补助费发给员工个人;国有农场因土地被回收而不具有失地员工根本安顿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员工归入当地城镇员工再就业系统。具有安顿条件的,在组织失地员工新的劳作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用于农场根本农田的建造保护和弥补社会保障资金。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谁投入,谁取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④租种国有农场的运营田补偿,原则上只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征地补偿费补给运营田地点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户擅安闲国有农场土地上建筑的永久性生产、生活设备,原则上不予补偿。
⑤触及国有土地上房子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履行。
         近年来,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处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同意回收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贱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农场员工只有在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起聘请专业律师,才干实在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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