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已经十年了,还没完成回迁!这真的赖“钉子户”吗?

时间:2019-09-03 09:43: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导读: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几乎在每个城市都会上演,同样的在每个城市也会发生一个项目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都无法动工建成的现象。在改造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人都会签署协议并且搬到过渡房中等待新房子,但是也会有一部分人死活不肯搬迁也不愿意签字,这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钉子户。征收部门和钉子户常常是耗上好几年的时间也得不到解决,最终只能两败俱伤,造成这种结局的原因真的只能怪那些钉子户吗?

律师却不这么认为,最终造成这样的局面归根到底还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

棚改已经十年了,还没完成回迁!这真的赖“钉子户”吗?

 

这里面有两个事实需要强调:

其一,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当被重视。在征收改造的过程中,大多数人选择妥协于自己内心并不满意的补偿方案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类比而言,少数人选择决不妥协于自己不满意的方案也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第二种权利不能因为和大众的权利不一样而不被重视,在一个国家,如果要看它是否真正的民主公平,就要看少数人的权利是否被重视。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对相关部门给出的补偿方案提出质疑,通过复议,诉讼或者是专家委员会鉴定等多种手段来申请更高更合理的补偿。

其二:每家每户都有每家每户的情况,有的被拆迁人急需现金,那么对他们而言货币补偿当然是最好的;但有的人家急需可以安居的房屋,那么一味提倡货币补偿而增加产权置换门槛的政策对他们就非常的不公平,除从之外还要考虑安置房的位置,交通,质量等多种问题,对于大型的拆迁项目来说,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情况灵活选择补偿方案。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不是这样的,很多征收人为了方便快捷的解决问题,选择一种拆迁方案适用全部人家,这样的操作当然会出现钉子户问题了。对这一问题的真正责任方,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一起旧城改造项目的(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中进行了清晰、明确地揭示:

棚改已经十年了,还没完成回迁!这真的赖“钉子户”吗?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婺城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许水云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此即为一个合法的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也系法律对征收与补偿的基本要求。

棚改已经十年了,还没完成回迁!这真的赖“钉子户”吗?

 

本院注意到,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最早始于2001年7月金华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在10多年时间内,如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不合法的补偿请求,导致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婺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及时作出拆迁安置裁决或者补偿决定,给予许水云公平补偿,并及时强制搬迁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婺城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最高院的判决书中我们不难看出,通过各方面的分析,造成拆迁两败俱伤的责任方应该是相关部门,而不是可怜的被拆迁人。

最高院的判决可谓是贴心站在百姓的立场考虑问题,那些所谓的钉子户也在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而这一切的背后只是因为他们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人的权利并没有什么错,也不应该为这样的局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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