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03 09:43: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导语:五名拆迁公司的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家中,强迫徐先生夫妇同他们谈判拆迁事宜,造成徐先生的四肢和颈部多处受伤,经医院鉴定为轻微伤,而在冲突中徐先生也扎伤了五名男子中的其中两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等三人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需要服刑一年,另外两名受伤的员工则被按照另案来处理。
对于暴力拆迁,我们已经讲了许多的案例,在法律上尽管暴力拆迁一直被禁止,但是通过暴力拆迁所引发的矛盾、冲突甚至是血案的事例,仍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的政府现在变得聪明了,不直接主持拆迁,而是把这块烫手的山芋交给拆迁公司,这些拆迁公司采用的方式就没有那么“光明正大”了,他们的逼拆方式五花八门,让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们招架不住。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钱款罪的,将职权滥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虽然规定对他人是住宅非法侵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在具体实践中,拆迁人员由于对他人住宅非法侵入而获刑的案例非常少。因为在许多人的认识中,拆迁人员进入住宅调查拆迁这件事是很正常的,是合法的。但我们要清楚,哪怕是警方也需要持有合法的手续才能进入我们的住宅。
上文中案例的最终结果是拆迁方获罪,法院给出这样的判决让人出乎意料,因为再具体时间中许多采用更恶劣手段的暴力拆迁事件,别说是否能把始作俑者抓住,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们能不获罪就谢天谢地了。当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在不能通过正常的方式协商时,没有找到更好的维权途径时,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那在面对暴力拆迁时就不能避免采取武力抗争的方式了。
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面对暴力拆迁的这种形式,被征收的农民朋友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后,却被以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等罪名关拘留、关押甚至判刑,这样的案例非常多。被拆迁人见的多了,就知道采取暴力的手段抗拆是没有好下场的,这就造成了人们当面对违法拆迁的状况时时会忍气吞声,许多合法的权益不能被维护,便只能走上访这条漫漫长路了。
事实上访并不是能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最好方式,我们要清楚,拆迁人员采取暴力的手段拆除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渎职罪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是对职权滥用导致发生恶性的拆除事件,也许会构成渎职罪。
所谓渎职罪,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职权滥用、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被妨害,使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受到损害,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对职权滥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需依照规定。
2.非法入侵罪
拆迁人员直接闯入被拆迁人的房屋,对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会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所谓非法入侵住宅罪,就是指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被要求退出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拒不退出的行为。
文章案例中的拆迁人员便构成了非法入侵罪。
3.故意伤害罪
由于政府对房屋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导致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和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致人死亡或者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需依照规定。
4.毁坏财物罪
由于政府对被征收人房屋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的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或者毁灭公私财物,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拘役或者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制定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写在纸上供人看,法律的价值是要在生活中发挥作用才能体现出来的。被征拆的农民朋友在对上述法律了解之后,倘若对拆迁补偿的结果不满意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倘若拆迁方有不遵守《刑法》的行为,可以采取直接报警的方式请求警方处理。
倘若“强入民宅”犯法,都可以像本案中的判决一样,导致出现后果的将对拆迁工作人员刑事责任进行追究的话,法律原则就可以成为开发商和拆迁人员熟知的常识,牢牢的刻在他们的心里,那么就可以避免许多的“拆迁悲剧”,也就不能像以前那样肆意妄为了。
倘若大家觉得自己得到了不合理的补偿或者是有与此相关的问题,可以同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