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街道办占用农民土地不给补偿合法吗?乡镇政府有权征收土

时间:2020-03-31 16:08: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村里现在占用我们的土地,也没有出示什么文件,也不给我们补偿。”
 
  “年初,村委会说是要修村里的道路,涉及到我们家的土地,但是他们也没提要给我们补偿,我们去找村委会说,但他们说这是修村里的路,且土地也是集体土......”
 
  “村委会在没经过我们的同意之下,把我们的土地承包给了开发商,也没找我们谈补偿,这合法吗?......”
 
  像以上的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待的过程中经常能遇到,有些村委会为了修村里的道路,经常强行占用农民的耕地,有的则是直接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给他们,那么面对村委会、街道办这种咄咄逼人的行为,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村委会、街道办强行占用农民土地修路不给补偿合法吗?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村委会、街道办的职责。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街道办,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若干街道办事处。街道办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作为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一个部门,必须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先,因此他们在占用土地修村路时也应当要给予村民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村委会占用农民土地虽不用审批,但是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的,如果不给补偿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将土地出租?
 
  另外村委会也不能直接将村民的土地承包给开发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则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过也得经过村民的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征收通常是国家因公共利益开展的一项活动。因此在征收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任何单位或是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要依法申请(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只有依法办理了才能进行征收。
 
  经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村委会、街道办、乡镇均无权征收农民的土地和房屋,更不能代替农民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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