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女士系贵州省A市B镇某村村民,2019年3月28日,当地政府开始在该村组织拆除工作,现场有围观的当地村民,郭女士及其子杨先生也在拆迁现场,A市公安局现场对郭女士之子采取强制措施,郭女士对于其子无故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感到非常担心,但因郭女士为聋哑人,无法及时正确表达其对之子被带走的担忧,无奈情急之下用手拦截将要驶离的警车,希望警方能够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确认其子被带离现场的依据,但警方却未给与郭女士任何解释及书面文件,也一并对郭女士采取了强制措施,给与了郭女士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办案掠影】
郭女士及其子杨先生认为当地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但又碍于对相关法律程序不了解,决定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正当权益。律师在认真听讲了郭女士其子对案件的描述后,认为当地警方在处理此案时程序及实体均存在违法行为,遂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首先,律师认为当地警方将郭女士带离现场并进行关押期间,未告知郭女士羁押原因也未给郭女士进行聋哑翻译,也未提供正常的饮食属于违法行为且处罚决定明显不合理,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其次,当地公安机关未按法律规定将通知家属的通知书送达直系亲属。
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执行处罚完毕后才送达当事人,且是在当事人多次要求下才拿到了复印件。
综上违法行为,律师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A市公安机关针对郭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答辩意见后,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却给与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没有对案件的起因及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其行为明显超出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