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55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
二、标准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低价公布前,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年产值上限执行。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并不低于16倍。
3、地上地下附属物依据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
4、青苗费按一季产值计算。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依据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征地程序
征收土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将土地用途、补偿安置的费用告知被征地农民,实行阳光操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督促和检查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为保证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今后,将进一步加大补偿安置费用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督促各乡镇加强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增加土地补偿安置费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地补偿到位,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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