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经省府常务会议通过,于6月30日印发执行。7月28日,省交通、国土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据介绍,《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征地税费项目、标准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税费及补偿费全省统一
据介绍,《办法》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征收及征地补偿项目实行全省统一,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补偿费等8项( 有新规定除外);对于以非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除上述8项税费项目外,还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两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为一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二类地区。
土地补偿费标准分为一类项目(不收取路桥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一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和二类项目(二类地区收取通行费的建设项目),分别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范围的低限和中限予以补偿。
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范围的中限予以补偿。
调高附着物补偿标准
《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适当调高了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其他房屋拆迁分一类和二类地区,根据房屋结构规定了具体补偿标准。
在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问题上,如何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具有哪些职责?《办法》分别进行了设定。
一是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的支付比例全额支付。
二是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应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补偿办法向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
三是对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