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否合法

时间:2016-03-30 15:20: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家住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四队的赵女士向媒体反映,自己所居住的姚家园村一拆迁工地环境十分脏乱,赵女士称该拆迁工地原有的部分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屋旧址上却是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白色的塑料袋到处飘。记者了解到,该处拆迁已经进行到一半,部分住户仍处在拆迁谈判过程中,而拆迁开始后,便再没有人来打扫卫生、清理垃圾,堆起来的黄土堆成了免费倾倒垃圾垃圾场,社会治安也出现隐患。

居民区一进入拆迁就成了无人监管之地,不仅环境脏乱不堪、无人维护,供水供电更是跟不上,这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律师说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条例要求,在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使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来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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