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反转,确认拆迁违法路律师董律师完美胜诉西吉县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宁行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路永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武维东,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鹏,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达伟,西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特别授权)。
上诉人马某、马某与西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二上诉人要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经查,西吉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款的规定,二上诉人于2016年3月14日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4行初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王鸣亮
代理审判员 韩建宁
代理审判员 牛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