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15:15: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我国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征地拆迁成为热点话题。但是,征地拆迁的补偿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为了能够帮助到更多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的企业主,楹庭拆迁律师总结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广大企业主做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分享,让我们来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件背景】
2002年10月22日和2004年7月26日,某达公司分两次向柘荣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征地款共计10万元,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亦作出柘预审(2004)00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同意将涉案地块用于某达公司燃气供应点建设。后因该项目用地无法落实到位,某达公司多次向柘荣县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落实该项目建设用地。
2013年,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向柘荣县人民政府呈送柘国土资(2013)52号《关于文昌北路加油站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4月27日,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作出柘政地(2013)34号《关于文昌北路加油站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柘政地(2013)34号《批复》),原则同意柘荣县国土资源局的报批方案,将位于文昌北路桥头东北侧、总面积为2892.7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土地用途为商服(批发零售)用地,使用年限40年。
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此,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报有权政府审批,应是土地出让的要件。本案中,柘荣县人民政府所作的柘政地(2013)34号《批复》,同意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将涉案地块协议出让给中石油福建分公司,该批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某达公司在2005年前即已获得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与涉案地块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柘政地(2013)34号《批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柘荣县人民政府在明确涉案地块为商业用地且同一地块至少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情况下,未将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而是批复同意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将其协议出让给中石油福建分公司,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等相关规定。
由于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已取得涉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加油站点亦已建成,若撤销该土地批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依法确认该批复行为违法,并责令上诉人柘荣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柘荣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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