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15:20: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我国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征地拆迁成为热点话题。但是,征地拆迁的补偿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为了能够帮助到更多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的企业主,楹庭拆迁律师总结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广大企业主做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分享,让我们来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件背景】
福建省某花炮厂(以下简称喜声花炮厂)诉仙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游县政府)不履行行政义务一案,仙游县政府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喜声花炮厂成立于1993年10月22日,主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2009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关于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安委〔2009〕9号)要求各设区市积极推进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领域。2009年5月2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转发省政府安委会关于2009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之后,被告按照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退出生产领域工作。2009年6月30日,原告签订承诺书,承诺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并上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生产烟花爆竹。2010年1月5日,原告提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申请。2010年1月13日,莆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对原告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验收,综合申报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认为原告的储存仓库达不到《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列出不合格事项的具体内容,莆田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书面通知原告企业应积极整改,待整改后再重新申报,之后,原告未重新申报。原告认为其取得合法经营权的烟花爆竹厂被责令停产,要求给予合理补偿,向仙游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信访,仙游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后,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复查,被告答复认为“对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企业作出经济补偿,目前暂无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若省、市出台具体补偿政策后我县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综上,本案被诉答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仙游县政府系本案适格的补偿主体。被告作出123号答复未对原告行政赔偿申请作出实体评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被告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依法可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1.撤销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仙政涵[2017]123号《关于某花炮厂申请行政补偿的答复》;2.责令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福建省某花炮厂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仙游县政府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喜声花炮厂不服上诉人仙游县政府作出的123号答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诉人作出的123号答复,依法判令上诉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其之前就上诉人不履行答复和处理其相关补偿申请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内容、性质、提出的诉求等均不相同,因而不属于重复起诉,且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烟花爆竹退出生产领域工作,而被上诉人则按照相关要求退出了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同时,根据福建省、莆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要求,有关县(市)政府对已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求补偿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因此,上诉人根据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实施相关行政管理行为,被上诉人已按其要求履行相应的行为,上诉人亦应按照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其实施相关行政管理行为给被上诉人权益造成的不利结果负有相应补偿义务,即上诉人对其先行为引起的义务负有给付义务。但上诉人却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予以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作出被诉123号答复,不符合诚信政府及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应属违法。原审判决撤销被诉123号答复,并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案件判决】
综上,上诉人仙游县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仙游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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