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不具有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

时间:2020-09-01 14:10:16 作者:楹庭律师团

  本案裁判要点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区长。

  再审申请人梁某杨、梁某辉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某杨、梁某辉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穗埔府函〔2019〕5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与再审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沙步村旧村改造程序违法、表决结果虚假,被诉《批复》应予撤销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判,提审本案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诉《批复》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未实际影响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原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梁某杨、梁某辉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梁某杨、梁某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某杨、梁某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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