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违法一案

时间:2020-12-01 11:47:4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鼎市政府”)土地征收违法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闽01行初116号行政裁定:驳回陈诗泉的起诉。陈诗泉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行终54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诗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其未授权陈书华代为处理征地补偿相关事宜,福建省福鼎市店下镇杨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歧村委会”)与陈书华签订征地协议书有误。2.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龙安开发区管委会”)与杨歧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原审起诉,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福鼎市政府征收其水田的行为违法,后经法院释明,其明确系对征收行为的补偿安置环节存在异议。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来看,龙安开发区管委会曾于2006年、2007年与杨歧村委会签订三份征地协议书。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他人以其名义与杨歧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书系于2008年11月订立,且杨歧村委会亦非行政主体。上述征地协议书均为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附:行政诉讼法定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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